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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商品信息合規規范

      第一章 規范概述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本規范適用于先鋒鳥平臺所有食品。
      (二)本規范適用于商品頁面所有模塊,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標題、商品主圖及視頻、廣告標語、銷售屬性、商品屬性、擴展屬性、商品詳情。
      (三)本規范適用于除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外的普通食品。

      第二章 商品發布要求

      第二條 展示要求

      (一)預包裝食品須展示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和配料表,若自行設計非直接展示包裝上營養成分表和配料表,展示信息須與商品實物包裝一致,不得漏寫、少寫或者更改。
      (二)商品發布時須正確、完整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編號、保質期等屬性。
      (三)標題中不得堆砌銷售屬性值誤導消費者,如規格重量、商品數量等。
      (四)商品的描述信息須保持各模塊宣傳一致,如品牌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配料表、營養成分、保質期、生產日期、產地等信息。
      (五)純牛奶商品主圖第二張須展示丙二醇未檢出的檢測報告。
      (六)禁止使用“QS+數字”的生產許可證。
      (七)禁止發布售賣盲盒類食品禮盒,套餐禮盒的清單需要清晰展示商品種類、數量等信息。
      (八)檢測報告展示需清晰,信息需全面,需清晰展示檢測機構、報告編號、檢測項等相關內容。(建議除上傳檢測報告外,可用文字準確描述檢測機構、報告編號、檢測關鍵項,以便消費者查看理解。)具體可參考《商品檢測報告規范展示說明》。

      第三條 商品合規宣傳規范

      (一)禁止宣傳任何保健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且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如減肥、祛濕、降三高、長高、糖尿病食品、三高人群食品、糖友主食、甲狀腺專用、推薦高血壓人群長期食用、適用于高血糖等。
      (二)固體飲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進行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產品適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產婦、病人、存在營養風險或營養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產工藝、原料名稱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滿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功效。
      (三)食品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四)非嬰幼兒輔助食品,不得使用嬰幼兒、輔食、適用月齡0-36個月等宣傳內容,也不得使用嬰幼兒形象。
      (五)食品不得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 或近似術語宣傳。
      (六)商品進行營養成分或能量聲稱須提供條件及要求的營養成分表作為證明,功能聲稱須使用GB28050中的功能聲稱用語。
      (七)以下商品信息須出具證明:
      1、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須出具有效期內的證明置于頁面或上傳至品質樓層并亮標。
      2、普通產品禁止宣傳為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產品須單品維度上傳地標相關資質證明至品質樓層亮標。
      3、“無污染、非轉基因食品、中華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等認證宣傳須出具有效認證證明。
      4、轉基因食品應顯著標示;對我國未批準進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準在國內商業化種植,市場上并不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標簽、說明書不得標注“非轉基因”字樣;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誤導性廣告詞。
      5、“0 添加、無添加、不添加” 等宣傳內容須具體描述“未添加+成分名稱、不添加+成分名稱、0 添加+成分名稱”,并展示符合宣傳的配料表作為依據。
      (八)禁止商品混淆宣傳:
      1、配料表上乳原料排在“水”或者其他配料后面的商品屬于含乳飲料,不屬于液體乳;名稱中含有“飲料(飲品)”、“乳味(奶味)”字樣的商品不屬于液體乳,禁止宣傳為牛奶等乳制品。
      2、“純牛(羊)奶”或“純牛(羊)乳”是僅以生牛(羊)乳為原料的超高溫滅菌乳;全部用乳粉生產的滅菌乳須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滅菌乳應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
      3、禁止將固體飲料商品直接宣傳為奶粉、乳粉,須按包裝原產品名稱宣傳;標題及頁面中只可宣傳含有/添加某奶粉或者乳粉,不可單獨出現奶粉、乳粉字樣。
      4、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和蜂花粉中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質;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為原料生產的蜂產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漿、食糖。

      食品類別類別名稱品種明細定義說明
      蜂產品蜜蜂蜜蜂蜂蜜:以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與自身分泌物混合后,充分釀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質為原料,經過濾、灌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王漿、蜂王漿凍干品蜂王漿:別名蜂皇漿,以工蜂咽下腺和上顎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飼喂蜂王和蜂幼蟲的漿狀物質為原料,經過濾、灌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
      蜂王漿凍干品:以蜂王漿為原料經冷凍干燥、粉碎、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
      /
      蜂花粉蜂花粉蜂花粉:以工蜂采集花粉,用唾液和花蜜混合后形成的物質為原料,經干燥、消毒滅菌、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花粉》(GB 31636)要求,油菜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蕎麥花粉、芝麻花粉、高粱花粉、玉米花粉等納入生產許可管理范圍。其他品種依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后續相關公告執行。松花粉屬風媒花粉,該類產品參照蜂花粉相關要求執行。
      蜂產品制品蜂產品制品以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為主要原料,且在成品中含量大于50%,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產品。以蜂蜜為原料生產蜂產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漿、食糖。
      (九)禁止進行以下宣傳:
      1、不得渲染給領導干部送禮,宣揚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等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規行為,以及不得進行故意制造噱頭、混淆來源、誤導公眾的虛假宣傳,如:“送領導”、“送上司”、“送公務員”等。
      2、禁止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部隊、軍人、警察、政府等),如“商品經過海關監管、海關認證來為商品背書”。
      3、禁止發布國家禁止進口銷售的食品。
      (十)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違規處置

      第四條 生產商未按照本規范提供商品信息,或存在虛假宣傳等情形的,先鋒鳥有權依據采取處理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五條 先鋒鳥可根據運營情況隨時調整本管理規則并以先鋒鳥公告的形式向用戶公示。

      第六條 若涉及特殊商品的,除滿足本規范要求外,仍須符合特殊商品相關規則。

      第七條 商家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文件的行為,本規則已有規定的,適用于本規則。本規則尚無規定的,先鋒鳥有權酌情處理。但先鋒鳥對生產商的處理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生產商在先鋒鳥的任何行為和產品,應同時遵守與先鋒鳥及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各項協議。

      第八條 本規則于2023年5月22日發布,于2023年5月23日生效。

      歡迎每位生產商為我們提供建議,可郵件至jiangsuwenxu@vip.qq.com,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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